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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对于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程序设置的说明

2024-02-18 17:33:53 来源:邢台市住建局 点击 评论

结合预售资金职能调整、政策更迭、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邢台市主城区(信都区、襄都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划分三个阶段:2016年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能由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实施;2016年-2023年,按照市政府下放职权有关要求,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四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在这一工作机制运行下,市住建局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紧密结合市场形势变化,不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2021年10月,参照其它省内兄弟市经验,制定了一城一策工作方案,规定了资金监管的原则、流程、模式和标准,特别是明确重点和非重点资金监管模式,在市场下行的环境下,增加了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度,同时,也更便于资金监管和落实。

随着市场风险隐患的加剧,为进一步强化商品房竣工交付,2023年2月,按照《住建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要求,制定邢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并沿用至今;2024年1月,为强化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管理,市住建局收回监管职权,并由房地产市场科、房产交易中心结合职能负责管理。无论预售资金处于哪个阶段、政策如何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均实行全额监管,整体工作流程基本保持一致。

(一)开立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二)资金缴存和备案:承购人或预售人将房款直接缴纳至监管账户,持缴款票据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购房人需要办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在完成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后,协助购房人前往申请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与购房人签订贷款合同(注明监管账户为贷款到账唯一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三)资金拨付:对于2022年前已进行资金拨付的老项目,继续按工程造价成本结合建设层数拨付;对2021年10月一城一策出台后的项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6个节点拨付;对2023年2月新监管办法出台后的项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8个节点拨付。

1、预售人在使用预售款前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申请表》,根据不同款项用途提交相关资料。

2、监管部门在受理预售人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用款拨付手续,出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

3、监管银行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拨款用途、金额及时向预售人拨款。

4、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款监管工作,按监管部门核准的拨付额给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并按时对监管账户进行对账。

(四)监管账户销户:商品房预售楼栋完工办理初始登记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符合销户条件的账户,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经监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预售人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资金注销监管通知书》,向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新监管模式为成本总额监管,即企业销售需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部分方可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但如果销售金额达不到监管额度所需资金,则不予拨付。

与原有监管模式相比,新模式企业获取拨付资金时间周期延长,并与销售速度直接相关,但监管力度更大,销售额在达到监管额度的情况下,能够确保项目交付;当销售额始终达不到监管额度且项目迟迟不动工时,所有购房资金也能够全额退还购房群众。

对于如何保证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问题,2016年以来四区受管理手段、经验、能力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下放后一定时期资金归集存在困难。自2024年1月起,市住建局交易中心负责受理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通过系统提示、限制网签备案等手段,可有效保证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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