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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还需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你知道吗?

2020-11-19 15:11:13 点击 评论

租房子的朋友请注意!签完租赁合同之后,您除了查验房屋,办理交接手续以外,还需要办理一项手续,您知道么?这道手续,您可以去市住建局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关注办事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在网上办理,这道手续就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

11月19日,邢台市住建局桥西房地产管理处李振明处长,做客“住在邢台·第1房产”广播节目“住建之声”栏目,就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及办理证件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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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振明处长说,“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市的房屋租赁活动也发展的很快,同时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我处的租赁备案工作也越来重要。以前每年只能办理几十件备案,现在已经达到了几千件,有效的规范了房屋租赁行为,减少了租赁纠纷的产生。

    谈到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的要求,李振明处长说,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果出行不便,大家也可以登陆“邢台市房屋租赁管理”微信公众号,查询我们的“办事指南”在网上办理租赁备案。

关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李振明处长说具体为:

1、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产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承租房屋情况的图片一份;

6、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书面委托书。

关于市民朋友关心的哪些房屋是不允许被出租的?李振明处长说,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温馨提示: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88号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层交易大厅西部设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2210396 。

详细情况,请听下面11月19日的“住在邢台•第1房产”广播节目录音吧。

参与方式

购房114全天咨询服务热线:2110114

节目直播咨询热线:2277118 2277119(每天9:05-9:55拨打)

参与互动:扫码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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