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发生变更行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工程纠纷和投诉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1]121号),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产生的勘察设计变更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变更界定
本通知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以下情况勘察设计变更视为重大变更,其余情况视为一般变更。
(一)凡属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勘察设计变更: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政策法规执行的勘察设计变更。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原勘察报告的工程名称、建筑平面位置发生变化的;
2.原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基础形式或基础持力层发生变化的;
3.原地基基础方案发生变化的;
4.现场基坑验槽发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与原勘察报告不符的;
5.因地基基础变更需补充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水文地质参数的;
6.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经现场检测其结果与勘察报告提供的设计指标严重不符的;
7.涉及场地稳定性、基础抗浮等安全评价需重新变更原勘察报告内容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
(2)改变建筑消防设计;
(3)因改变建筑材料或建筑设计而降低原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结构
(1)改变使用功能,致使现有结构设计中尚未施工的部分需做出相应调整或已完成施工部分需要加固的;
(2)改变抗震设防标准;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结构的布置、传力途径和主要载荷的;
(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数量;
(8)室外挡墙在位置、埋深、高程出现变化对建筑主体造成影响。
3.给排水
(1)改变主要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主要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主要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主要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
5.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6.被动房和绿建
(1)保温形式变更;
(2)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变更;
(3)外窗(含幕墙)型材、玻璃类型、开启面积、遮阳措施变更;
(4)新风系统变更;
(5)被动房、绿色建筑达标措施变更。
二、勘察设计重大变更信息报送要求
(一)对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必须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审图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通过后,应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难以判定是否应受理的,应会同建设单位及时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1.变更内容与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2.变更内容降低原施工图设计要求的;
3.变更内容取消装配式建造方式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的;
4.变更内容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限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5.变更内容违反(或未落实)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五)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5日内,将下列资料电子版和扫描版发送至邮箱xtzjjkjk@163.com。
1.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情况登记表;
2.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3.作为设计变更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4.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
5.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管理。
联系人:刘晓霞 联系电话:2255068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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