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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居邢台】河北省住建厅发文,合同未约定但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正常风险的应调整工程价款!

2021-06-17 11:35:47 来源:美居邢台 点击 评论

近日,针对部分建筑材料近期快速上涨,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建设,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防范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总承包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计价办法和规范规程,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合理约定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办法。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或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工程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规定的±3%执行。

国家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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