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最近通过“购房114热线”咨询,他住在小区的1号楼,该栋楼紧临马路。年初,一楼有一住户将其住房打通,改造成一家小超市,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招揽更多顾客,他又在该栋楼外墙安装了一块霓虹灯广告牌,这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
“像张先生的情况,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上就有了新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12月4日,邢台房地产业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孟庆来律师做客“住在邢台·第1房产”广播节目的“房产说法”栏目时如此表示。
除了住改商以外,孟庆来律师还就广大市民关心的《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方面的新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读。他说,《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这样就使各部门的责权利对应了起来。
同时,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对于如何处理业主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在第三款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一规定,避免了诉诸司法程序所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同时也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业主侵权纠纷做到了有法可依。
详细情况,请听下面12月4日的“住在邢台•第1房产”广播节目录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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