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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 我市颁发首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2-01-19 11:46:02 点击 评论


2022年1月18日上午,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民郝先生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业务,并发放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据了解,这是全市首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登记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进一步为困难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市获得首个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市民郝先生

为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研究制定了《邢台市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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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新增的居住权一直备受关注。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居住权如何办理登记?居住权能否转让、继承?就这些民众关心的问题,小编收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2

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3

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4

哪里可以办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1)襄都区泉北东大街311号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319-3218301 

2)信都区中华路中华大街房产大厦88号市住建局二楼。


5

居住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吗?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6

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综合整理于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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