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州大道以北,振兴三路以东,心河路以西地块(邢台大数据产业园一期)项目
规划变更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邢州大道以北,振兴三路以东,心河路以西地块(邢台大数据产业园一期)项目相关利 害关系人:
近日,邢台顺科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邢州大道以北,振兴 三路以东,心河路以西地块(邢台大数据产业园一期)项目规划变更申请》拟进行以下 变更:
1、功能优化:
取消原8#楼和原9#楼的商业和酒店内容,功能调整成以产业办公为主的9#、 10#;原7#商业设施功能调整成7#综合服务楼;原6#其他办公功能调整成办公。
2、建筑调整:
取消原6#、8#、9#楼,并重新置入建筑单体,分别为6#、8#、9#、10#;调整原7#建 筑形态和轮廓以适应新的功能需求。根据地上单体变化, 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地上车位、道路等相应变化。
3、建筑高度变化:
原6#、8#、7#、9#楼高度分别为:6#高度20.7m(-1F+ 4F)、7#高度23.85m(-1F+5F)、8#高度99.75m(-1F+23F)、 9#高度23.85m(-1F+5F);变更后为6#、8#、10#高度27.0m (-1F+7F)、7#高度 38.6m(-1F+7F)、9#高度 46.5m(-1F+ 11F)。建筑轮廓和高度变化后,不影响自身和周边日照。
4、指标局部调整:
调整后,总建筑面积由167596㎡变更为145500.44㎡。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由122296㎡变更为109703.44㎡;地下 建筑面积由45300㎡变更为35797㎡。容积率由1.96变为 1.68。建筑密度由29.55%变为31.2%,绿地率20%不变。
项目变更后,各项指标符合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 同的要求。 此事项可能关系到你们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特此告知。自本告知书之日起 10日内(2024年7月21日前)持有效证件以书面意见形式 向我局陈述您对该事项的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 放弃相关权利。
公示地点:1、项目现场;2、高新区管委会公示栏
公示日期: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1日
反馈地址: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反馈电话:0319-3880714 电子邮箱:xdfj2020@163.com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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