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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 逾期交房怎么算?

2021-01-22 21:35:46 来源:住在邢台·第1房产 点击 评论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房屋买卖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情形。无论是购房者,抑或是房屋租赁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到合同纠纷时该怎么办,从法律层面又该如何认定?1月22日,“住在邢台·第1房产”节目“房产说法”栏目连线邢台房地产业协会政策法律委委员、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利斌,为大家解答上述问题。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遵照这个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只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唐利斌律师说到,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法律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及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对这种请求,按照指导意见是予以支持的。

“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唐利斌律师补充到。

疫情防控导致逾期交房 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较为常见的客观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唐利斌律师介绍,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出卖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民事法律责任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唐利斌律师指出,因此,当事人如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注意到是否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以及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明日预告

1月23日,“住在邢台·第1房产”广播节目“走进售楼部”栏目将走进位于城市中央核心区的保利云上售楼部。届时,保利云上项目销售经理将为大家介绍该售楼部的建筑风格及设计理念。如果您对这个项目感兴趣或者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在节目期间拨打直播间电话咨询交流。直播间电话:2277118、2277119、2271890。

欢迎您明天上午9:05-9:55锁定频道,参与收听。

今日广播节目详细情况,请听下面1月22日“住在邢台•第1房产”录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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