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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 | 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2022-05-04 14:41:01 来源: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订阅号 点击 评论

4月30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多项内容,可以说,无论是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来说,都是应对疫情冲击的“及时雨”。

1.首次申请
  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20%起  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次申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30%起 第2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异地公积金可以作为主贷人贷款 

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公积金缴存6个月即可使用  

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组合贷业务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 )文件精神,将“公积金 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即可申请二次,不用等2年  

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

6.二次申请,利率不上浮  

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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