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巩固成果、动态清零、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新阶段。鉴于本次疫情对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针对疫情下房地产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邀请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进行整理并以问答形式予以解答,以期对房地产企业能提供有益帮助。
本解答一共分为四个专题,分别为:
建设工程相关问题、
商品房买卖相关问题、
商业租赁相关问题、
劳动用工相关问题。


(专题四)劳动用工相关问题
Q: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居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答: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停工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如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月薪,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长春市:1880元*70%=1316元)。
居家办公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均按照企业现有的薪酬制度中规定的支付条件判定。
Q:隔离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答: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应按职工病假工资处理,按照《吉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停工停产期间与产假、病假、停工留薪期等发生重叠的处理?
答:劳动者停工居家封闭期间,不影响产假、病假、停工留薪期等假期的休息,不需要复工复产后另行安排休假。
Q: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
答:有权。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安排劳动者于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Q:复工后企业是否能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裁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要依法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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