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邢东新区规建局、开发区城建局: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特制定了《邢台市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4日
邢台市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调发展,规范我市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绿色建筑预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建筑物,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有序做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重点支持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预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五类项目:
(一)超低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实行专项设计评价,其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59)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 8360)要求;近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
(二)星级绿色建筑。指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 T 842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达到《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YC/T 396)等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同时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等标准要求。
(四)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级及以上标准。
(五)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12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
第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预评价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且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预评价。
第五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预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认定需经申报、评审、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七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预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且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材料包括:
(一)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绿色建筑预评价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承诺函。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绿色建筑预评价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2个环节。
第十条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环节为收到申报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形式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是由专家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各项技术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相关技术措施、指标进行综合评判,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环节为形式审查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若为复审,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补充材料,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给出复审结论,复审环节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降低星级通过或终止本次预评价或待采取措施补充完善后再次申报。
第四章 公示 公告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在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公告后出具预评价报告,并建立项目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邢台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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