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落实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规范房产面积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房产面积测量、面积管理工作,自2026年7月30日起主城区严格落实2026年6月3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DB13/T6319-2026)标准。按照新旧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完成不动产预测量报告、面积管理(预测绘成果审核)的项目:实测量沿用预测量标准,保持项目预、实测量标准一致。

二、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完成预测量报告、面积管理(预测绘成果审核),并在2026年7月30日后申请测量的项目:预测量、实测量全部执行省级新标准。

三、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实测绘成果审核)并在2026年7月30日后申请测量的项目:执行省级新标准。

四、未尽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0日


参考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DB13/T6319-2026)(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产面积预算的相关规定如下:

1.房产面积预测算应以幢(栋)为单位进行测算,测算内容主要包括:幢(栋)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层建筑面积、户(或套)(包括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建筑面积、共有(包括分摊与不分摊)建筑面积等。

2.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算可选用坐标解析法、图解法、实地量距等方法。

3.河北省内各地市如对建筑面积计算进行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4.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及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除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及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5.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h)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i)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j)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l)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原则

a)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幢的划分一般以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为依据;

b)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c)由设计单位出具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的,设计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产测绘人员依据共有部位设计说明书在建筑施工图上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汇总;

d)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权利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线。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原使用功能;

e)一幢房屋或其局部,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一般应遵循原测绘时相同的计算方法和分摊原则。

8.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单位㎡): 

a)单套房屋分摊面积计算公式:δSi=K∙Si

b)分摊系数计算公式:K=ΣδSi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9.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部位

a)符合法定或相关产权人合法协议约定的应分摊共有部分;

b)建筑物内共有的核心筒、楼梯间、电梯间(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共有的垂直移动空间,包含各种管道井、垃圾道等;

c)建筑物内共有的公共门厅、大厅、内廊、走廊、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檐廊、门廊、门斗等平行移动空间;

d)幢内共有的变(配)电室、水泵房、设备间等;

e)为整幢服务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备间等;

f)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一半面积,以及外墙的一半面积。

10.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部位

a)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b)为多幢建筑服务的管理用房、居委会、会所、警卫室、消防控制室等;

c)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d)建筑物内的设备(技术)层、消防避难层(区)、结构转换层等建筑空间;

e)为他幢建筑权利人的生活与利用不可缺少的共有部分。

关于房产面积的精准度做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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